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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治·廉政

《沈阳市档案条例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

2026 10. 29 14:39:32 文章来源:政商在线 责任编辑:文正吉

本网讯(李集保)《沈阳市档案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由沈阳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,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,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。为了宣传和实施好这部地方性法规,近日,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,介绍立法的基本情况,并就法规的贯彻实施提出意见。

《条例》共十章四十六条,结构设置为总则、档案机构及其职责、档案的管理、档案的开放和利用、红色档案的保护和开发利用、工业遗产档案的保护和开发利用、档案信息化建设、监督检查、法律责任和附则。

沈阳市作为红色资源富集的城市和国家重要老工业基地,红色档案、工业遗产档案是见证革命历程、记录工业发展、承载城市集体记忆的珍贵历史载体。为突出地方特色,《条例》新增红色档案、工业遗产档案的保护和开发两章,规定了红色档案、工业遗产档案的收集、保护、开发等内容,有利于传承红色基因、赓续红色血脉,弘扬工业精神、发展工业文化、提升沈阳工业软实力和文化影响力。

依法开放档案、促进档案利用是发挥档案部门作用和彰显档案工作价值的关键所在。为解决档案开放中的难点堵点问题,《条例》规定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统筹协调职责,以便加快推动档案馆馆藏档案依法、有序向社会开放。同时还鼓励和支持部门档案馆、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。

档案信息化建设是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趋势。《条例》明确了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、程序规范、要素合规;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,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;规范档案数字资源备份制度,落实档案信息安全责任,切实保证档案数字资源安全可靠。

档案监督检查是档案法治建设的关键举措,对推进档案治理体系,提升档案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。《条例》规定了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,有效防止档案损毁、丢失、违规处置等问题,此外,还对档案主管部门执法工作、执法人员素质、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作出具体规范,有效提升档案监管效能,防范档案管理各类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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